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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八大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29浏览次数:242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进行工作布置和指挥监督。服务外包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本钱、提工作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迅速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

服务外包的三方法律关系中,承包单位与服务人员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雇佣关系;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发包单位与服务人员之间无直接关系,具体的外包业务完成过程中发包单位只是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工作要求,通过承包单位对服务人员进行间接的指挥。

基本区别过去述分析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关系中,企业注重的对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务派遣劳动者进行指挥监督、工作布置;劳务派遣公司在派出劳务派遣劳动者后,并不参与劳动过程。而服务外包关系中,企业注重的对工作结果的管理,服务人员为承包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并不参与劳动过程,甚至无需关心或者干预承包单位用什么人、用多少人,只结合外包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根据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外包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劳务派遣与服务外包的深入比拟

合同名称

劳动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合同名称并无法律特殊要求,其名称可以是服务外包协议,也可以是承揽合同、委托加工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

与劳务提供方的关系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与服务人员无直接关系。

对劳务提供方的管理权限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直接给劳务派遣劳动者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挥其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对服务人员无直接管理权限,服务人员接受承包方的工作布置和监督指挥。

应用的业务领域不同

实践中,服务外包一般应用于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如行政后勤、运输物流、日常客户服务、基础性生产制造等,这些业务领域无需发包方对工作过程进行直接管理和监控,使用专业化的外包服务提供商,能够在降低自行运营的本钱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劳务派遣的业务领域可以是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也可以是核心业务领域,这些业务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企业直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布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指挥监督,而不能或方便有三方代为行使。

如商业银行的日常储蓄业务属银行的核心业务,由于银行柜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一般不适合进行服务外包,须由银行直接进行管理,因此只能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对外损害赔偿的责任承当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劳务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三方造成损害,实际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三方承当赔偿责任;服务外包关系中,如服务人员在工作中给三方造成损害,承包单位作为实际用工方,需向三方承当赔偿责任,发包方无需承当任何责任。

劳动争议风险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如实际用工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侵害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用工单位均可能需要承当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服务外包关系中,由于发包方和服务人员无劳动合同关系也无实际的劳务用工关系,因此发包方不承当任何劳动争议风险。

工作效果的衡量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服务外包关系中,发包方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务费,至于承包方使用服务人员的数量和时间一般和发包方支付的外包服务费数额并无直接关系。

经营资质要求不同

劳务派遣关系中,依照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务派遣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需经劳动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外包关系中,对于承包方除有特殊资质要求外,承包方不需机关特别的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vs劳务外包各有各的好处,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还是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